深国税发〔2005〕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3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车购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分局要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车辆税收管理的质量。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必要的辅导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区、分局应按《通知》要求做好有关比对、审核、评估等工作。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及《通知》有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三、各区、分局如发现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通过故意压低整车售价,按零配件开具其他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和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等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购车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也视同发票价格异常信息进行采集,单独注明类别同时上报。
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流转税处报送《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六、《通知》要求报送的表格均以标准EXCEL文件电子信息形式上报。
七、相关软件及操作规程待总局另行发布,各区、分局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