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 〔2006〕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0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精神,切实加强机动车相关税种综合管理,将我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
为充分利用“一条龙”管理的数据信息,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提高我省“一条龙”管理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一条龙”管理是一项税收综合管理工程,涉及多税种、多环节,必须加强部门配合。为此,省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流转税、信息中心、征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局 “一条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 “一条龙”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做好“一条龙”管理工作。
二、开具使用电脑版发票,实现信息电子采集
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在全省机动车经销企业中停止使用手写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简称《统一发票》),推广应用省局组织威海市局和中鲁公司联合开发的《机动车辆销售开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开票系统》),统一开具使用电脑版《统一发票》。
第一步,选择部分市局进行试点,对辖区内的汽车经销企业统一安装《开票系统》,开具使用电脑版《统一发票》,并在《统一发票》第五联(报税联)上,粘贴打印的发票信息二维条码标识,实现《统一发票》开票信息的企业端电子采集和向税务端的同步传送;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其基础信息实现网络化共享和扫描方式的自动采集。
第二步,总结试点单位经验,进一步完善《开票系统》,在全省汽车经销企业中全面推广应用《开票系统》。
第三步,时机成熟时,在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其他机动车经销企业中推行,全面实现机动车经销企业《统一发票》的计算机开具。推广应用《开票系统》后,可以实现车辆经销环节和车购税纳税申报环节一致的信息采集,同时有效缓解征收一线工作压力,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化解当前比较突出车购税征缴矛盾。
三、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合作,堵塞“二小”车辆车购税漏洞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前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二小”车辆车购税逃漏比较严重。目前税务部门对此类车辆车购税缺少合法的直接稽查手段,为充分调动县区级车管部门车购税把关积极性,改变“二小”车辆车购税征收被动局面,各地一是要密切与公安车管部门的配合;二是各地积极考虑委托公安车管部门代征“二小”车辆车购税,国税部门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在控制征税成本前提下,有效堵塞税收漏洞。
四、完善《稽核比对系统》功能,提高“一条龙”管理工作效率 针对《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稽核比对系统》缺少调查核实情况反馈,以及统计功能较弱的问题,进一步对软件系统进行完善,增加“核实反馈”模块,扩展“信息统计”模块功能,实现有效追踪“一条龙”管理异常信息的核实处理情况,及时统计供决策分析、使用的不同类型数据信息。
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为切实做好“一条龙”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操作规程》,对“一条龙”管理从信息采集、传递、清分、比对、调查核实、纳税评估、信息反馈等各环节的操作和岗位职责予以明确。
六、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开展机动车辆企业纳税评估工作 为充分利用“一条龙”管理提供的有关涉税信息,进一步堵塞漏洞,全面提高机动车辆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研究制定全省《机动车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部门、职责、内容和手段等进行明确,全面开展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确保“一条龙”管理异常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主要思路是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利用“一条龙”管理比对结果信息,以“车购税价格异常发票信息”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比对异常信息”为线索,对在一定时期内异常信息多发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涉税问题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各地要不等不靠,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早动手,积极开展机动车辆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
七、推行步骤及时间安排 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确定济南、潍坊、威海三市为试点工作单位。
(一)2006年2月底前完成相关软件的开发、测试工作。
(二)2006年3月上旬,完成试点单位税务端和企业端操作培训以及系统安装工作;从2006年3月11日起,试点单位的汽车(含汽车、挂车、电车)经销企业开始使用《开票系统》开具电脑版《统一发票》;同时,试点市局车购税征收机关安装二维条码扫描系统,采用扫描输入方式的车购税纳税申报,实现“一条龙”管理基础数据的电子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