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5〕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8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确保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省新版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二、“黑龙江省免税货物销售发票”的适用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5]5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将使用新版普通发票贯彻落实情况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