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在信息化的支持下对所辖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总结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
二、分工合作,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积极探索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建立规范的、更具可操作性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汇总及反馈机制,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并将纳税评估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进行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逐步形成一套规范、有效的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要切实加强各部门、各岗位的信息交流,理顺关系,形成合力。纳税评估工作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中《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推行科学化管理。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应制定统一的评估计划,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计划进行纳税评估。
四、抓好“约谈”工作这一重要环节。
(一)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约谈给予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
(二)在确定“约谈”对象后,税务机关须要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与纳税人“约谈”的有关内容,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对疑点问题作举证说明,并须携带需要说明的有关资料。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表示无须作解释说明的,纳税评估人员不得强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说明。
(三)需要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与纳税人的约谈,并认真作好“约谈”记录,完备签字手续。
五、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纳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六、在纳税评估工作期间,除评估对象因举证主动提供有关账证资料的之外,纳税评估人员不得将纳税人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调取回税务机关。
七、纳税评估人员根据核实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对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签注“暂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意见,对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且事实清楚,纳税人在约谈过程中已证实并已自查补税的,签注“纳税人已自查补税”的意见。纳税人违反税法有关规定,须由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签注“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意见;须由稽查部门处理的,签注“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八、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自行纠正差错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在纳税评估软件下发之前,各地可首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涉及到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书格式,在全省未作统一前,由各市局结合本地开展评估工作的需要,自行制定。
请各地将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粤国税发[2005]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15
粤国税发〔2005〕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3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