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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5]2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47

京国税发〔2005〕2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4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纳税评估软件,各单位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规定要求,结合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在市局有关处室的指导下,按照《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各税种逐步开展纳税评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软件下发后,市局将安排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行《评估办法》。

2005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005年3月11日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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