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2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4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纳税评估软件,各单位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规定要求,结合征管工作实际情况,在市局有关处室的指导下,按照《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各税种逐步开展纳税评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软件下发后,市局将安排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行《评估办法》。
2005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005年3月11日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