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05〕4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3-2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预缴增值税的定额税率暂定为6.5元/千千瓦时。(根据黑国税发[2006]170号规定:此条废止)
二、非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核定的增值税预征率为3.6%。(根据黑国税发[2006]170号规定:此条废止)
三、为便于管理和操作,我省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行电量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