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44号 2005.3.3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人取得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取得其他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的收入不得免征营业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报送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