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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发[2005]2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28

鲁地税发[2005]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四项制度、加快一个建设、强化三个管理”的工作思路,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工作,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工作。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有利于各级税务部门对税源实行多层面、多渠道的全方位监控,全面、准确掌握税源状况,为实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提供前提和基础。同时,统一规范个人收入档案管理,便于税务机关定期对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个人收入情况进行汇总、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增强稽查的针对性,降低税务检查成本。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建档工作的重要性,争取纳税人的配合、支持,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 
    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结合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实际,我省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工作的近期目标是:2005年内全省建档户数力争达到120万,其中:在原有征管档案的基础上,完善和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档案,建档户数力争达到50万;其他纳税人建档人数力争达到70万。对于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市,要大力推行个人收入档案电子化。 
    远期目标:税务机关对每个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建立收入和纳税电子档案,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管理。  
  三、个人收入档案管理的范围  
    2005年个人收入建档的范围,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但下列人员应作为个人收入档案管理的主要对象:  
  (一) 下列行业中的个人  
    包括电力、通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烟草、铁路、煤炭、出版、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行业;合伙或独立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体育俱乐部。  
  (二)其他个人   
  1、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一个月内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   
  3、取得境外(包括港、澳、台)所得的纳税人;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   
  5、年综合应税收入5-8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四、个人收入档案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区别不同类型纳税人,并按以下具体内容统一规范档案内容: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的档案内容包括:证照类型(工商登记、执业登记以及税务登记、身份证、护照)、证照号码、投资企业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姓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主管税务机关、电子邮件地址、登记日期、职务、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个人股本(投资)比例、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协议书(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状态标记(重点户、非重点户)、征收方式(定额、定率、查账);对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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