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5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0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