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3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