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4〕3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0
各业务处室、计划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纳税人到工商局申请并取得经营范围注明为经营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营业执照,即可视为金银首饰纳税人,凭营业执照申请购领《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二、各区、分局应加强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