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10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4号)第四条(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3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6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现就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各局要加强事前服务、事中管理和事后检查;要加大辅导和监控力度;要结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点,探索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利用CTAIS系统记录相关内容,通过数据对比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要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局要对已取消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凡涉及一个以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如弥补亏损、工效挂钩工资和广告费扣除等事项,应充分利用CTAIS系统进行监控,对于CTAIS系统尚未涵盖的事项,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手工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好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的核对工作。
三、亏损弥补的管理
(一)纳税人在季度或月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二)各局应对亏损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可根据本局实际,自行确定重点稽查亏损企业、弥补亏损重点企业和一般性亏损企业。
重点稽查亏损企业是指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及存在关联企业的亏损企业。弥补亏损重点企业是指在抵亏年度内弥补亏损后有望产生较大税源的企业。一般性亏损企业是指重点稽查亏损企业、弥补亏损重点企业以外的亏损企业。
(三)对于纳税人虚报亏损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补征税款,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四、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二)需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按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的材料清单(样式附后)一式两份,清单中应说明技术开发费预算金额、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金额及有关票据的编号。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接收一份,另外一份盖章后退回企业。企业应将有关材料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对不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材料发生毁损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应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费扣除审批以及申请时间、上报资料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一)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市局已正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没有新的政策明确前,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务院国函[1988]74号文件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试验区”),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