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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4]20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09

京国税发〔2004〕2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0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市局将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陆续下发。

二、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和要求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发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将审批情况按年汇总,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报市局,报送内容和要求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低于100万元的以及其他类型的减免税,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审批。

2004年7月26日

 

 

2000年1月17日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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