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我市凡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纳税人,一律向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鉴于信息产业部尚未下发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待信息产业部将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下发后,市局另行转发。
二、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具体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87号)第一条第(六)、(七)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31号)中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和年审管理的补充规定不再执行。
2004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发[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审批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审批等两项审批。为加强后续管理,保证征管质量与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认定机构管理方式,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的审核批准,统一由信息产业部进行,并由信息产业部按照规定开展对认定机构的监管、受理申诉等工作。信息产业部将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名单转发各级税务机关。
二、改变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纳税人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机构将认定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
三、认定机构应按月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意见通报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004年6月30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