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产[2000]106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随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反馈
给我们。
联系人:王鸿纲 李志军
联系电话:65193342 65193344(传真)
E-MAIL:bjjwkjcαsetc.gov.cn
附:
1.《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申请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信部产[2000]1067号文《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政发[2001]4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速北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除可享受国务院[2000]18号文和京政发[2001]4号文规定的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相关政策。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北京市经委负责管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1、检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推荐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经信息产业部授权后开展认定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结果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3、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负责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北京市经委推荐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为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工作和年(复)审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报市经委审批。
京经科技字[2001]355号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18
京经科技字[2001]3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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