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及领用存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现代化和科学化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实行简化归并、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的种类 简并后的普通发票种类包括: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安徽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安徽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安徽省高压电费发票、安徽省低压电费发票、安徽省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安徽省商业零售定额发票、安徽省货物销售卷筒式统一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式样待定)。简并后的普通发票式样,另文下发。 工业、商业企业和其他单位发生销售货物以及发生废旧物资、粮食等农产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使用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发生销售业务的,一律使用安徽省商业零售定额发票;使用不满1kv电压等级的用电客户,一律使用安徽省低压电费发票;使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电客户,一律使用安徽省高压电费发票;各类超市使用安徽省货物销售卷筒式统一发票。 二、关于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普通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省辖市局应分别于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当年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的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及相应的《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审批表》(见附件1)报送省局,由省局汇总各地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开具《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见附件2),组织指定的承印企业印制。 (二)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由省局面向全省进行公开招标后确定,并按程序予以公布。各省辖市局可在省局招标确定的承印企业中自主选择承印企业。省局将定期对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普通发票印制资格。 (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年用票量在5万份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企业衔头发票)。具体许可程序如下:(1)需要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直接向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申请;(2)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受理申请;(3)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此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106号)中有关“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辖市局应按季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计划汇总报送省局(征收管理处),由省局通知承印企业印制。 (四)各类普通发票统一套印“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局根据需要制作,承印企业按需领用,以旧换新。 (五)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225号)的规定编制,并在上报省局的《普通发票计划审批表》中注明。 (六)企业衔头发票的工本费和运输费用,由申请印制的企业自行承担,并参照省局同类发票的招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