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68号 2003.3.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168号 2003.3.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