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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04]14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普通发票票种和换版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13

冀国税发〔2004〕1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12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票证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净化经济秩序,优化税收环境,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精神,省局就简并普通发票票种和换版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简并普通发票票种
为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为纳税人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省局决定对现有普通发票种类(统一票)进行依法设置和合理简并为以下八种:
(一)《发票换票证》:手工版、30开;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规格总局统一;
(三)《货物销售发票》:手工和电脑两种版式、48开、三联万元、五联十万元;
(四)《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手工、电脑两种版式、48开、三联万元、五联十万元;
(五)《收购发票》:手工、电脑(超过千元无效)两种版式、48开、三联千元、四联千元;
(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电脑两种版式、25开、六联百万元;
(七)《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手工、电脑两种版式、48开、五联万元;
(八)《河北省出口商品发票》:规格241×305mm(12英寸1等份),电脑票七联。
二、关于普通发票换版问题
为了有效避免和减少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并适应简并票种的需要,省局决定对普通发票进行全面换版,统一发票用纸,规范发票票样,提高普通发票防伪功能和印制质量。
(一)新版发票起用时间。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到2004年底一律停止使用。过期旧版发票由各市局收回统一缴销并报省局备案。
(二)发票用纸。手工版普通发票全部使用干式复写纸防伪,其它防伪功能不变;电脑发票发票联一律使用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其它联次使用配套的无碳复写纸。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主要通过在无碳原纸中添加一定数量和种类的防伪纤维从而达到防伪的目的,防伪纤维长度为3-4MM,在纸面分布均匀,颜色多样,不易伪造,彩色纤维直视可见,在荧光灯照射下可见多种条、杠颜色。使用彩色纤维无碳复写纸印制电脑发票成本价格不变。
(三)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规格问题。为便于印制管理,相对集中企业冠名发票规格,如无特殊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手工版规格归并为64K、40K、48K和32K;电脑票规格归并为(已印过的仍按原规格):241×127 mm(10英寸2等份)、190×85 mm(10英寸3等份)、241×140 mm(11英寸2等份)、241×93 mm(11英寸3等份)、241×152 mm(12英寸2等份)、241×102 mm(12英寸3等份)。
(四)手工票背涂防伪问题。干式写复纸发票存根联背涂防伪为分开的不同颜色的正方形色块,颜色分别为:十万元版发票十万位为红色、万位为绿色、千位为黄色、百位为蓝色;万元版发票万位为红色、千位为绿色、百位为黄色。发票票面的其它防伪功能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严把发票印制质量关。发票印制质量至关重要,省局票证服务中心必须从源头上严把发票印制质量关,杜绝残次发票出库。要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和责任意识,各环节严格检查监督,不得偷工减料和减少把关手续。各市税务机关在发票发售过程中必须进行质量抽查,发现印制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搞好新版发票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新版发票的特点,提高广大用票户和群众依法用票、索票的积极性,营造整个社会监督发票使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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