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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4]1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13

京国税发〔2004〕1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各级税务机关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正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总局制定了《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收费问题和监督检查五个方面的内容,《通知》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文件,是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和变通有关内容。

   二、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传达,使有关执法人员都理解掌握《通知》的基本规定,切实依法做好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

   三、市局根据授权,对税务行政许可内容制作了公示文件。有关文件近日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市局有关文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4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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