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4〕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30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10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76号)税务行政许可之四。”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7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国务院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认了属我局税务行政许可的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我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下发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市局随后将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公示通告,请各分局于2004年7月1日前在各办税服务大厅张贴。
附: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004年6月30日
附 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部分废止)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