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4〕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12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时,取消其审核制度,同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不再使用。
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176号)文件中,对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取消该文件附件4的(1)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中的“2、申请人已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2)申请税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资料中的“4、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