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4]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1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与本地的民航管理部门或机场取得联系,调查本地区是否有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办事处。
二、对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办事处自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收入及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与俄罗斯两国政府间民用航空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对从事国际运输企业及办事处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互免一切税收。据此,各地对俄罗斯在华办事处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一直免予征收营业税。
近日,我驻俄使馆及民航总局反映,俄罗斯税务当局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莫斯科办事处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补征有关税收,并冻结办事处帐户强行扣款。在此情况下,民航总局经商外交部后致函我局,建议我局按对等原则征收所有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在华办事处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间的营业税。
为此,请各地税务机关立即对本地区俄罗斯指定空运企业办事处的收入及税收情况予以清查,对其在上述期间的业务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