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一)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12位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1,即国家税务局。 第2、3位为34,即安徽省。 第4、5位为市级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如合肥市为01。 第6、7位为年份代码。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行业划分为: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位为企业冠名发票和非企业冠名发票。1为企业冠名发票,2为非企业冠名发票。 第10位为发票版面。1为手写版发票,2为电脑版发票。 第11位为手写版发票金额限制。1为百元,2为千元,3为万元,4为10万元,电脑版发票为0。 第12位为印制批次。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三)省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其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省局编制;省辖市局自行印制的普通发票,其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各省辖市局编制。 二、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执行时间 普通发票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关于相对集中发票印制和建立普通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以及简化归并普通发票种类等问题,省局将于近期专门发文明确,请各地注意掌握好普通发票印制数量,避免造成浪费。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在普通发票新旧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存期间,要认真做好CTAIS相关数据的维护工作,其中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由省局负责维护,普通发票发票号码由省辖市局负责维护。 (三)对具体执行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各省辖市局要及时反馈省局(征收管理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