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3号 2004-01-05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将原《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修改完善为《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仍按原协议规定的期限继续履行,但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代征税款的安全。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参考式样)。
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3.代征人税务管理底册。
4.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受理纳税申报、依法征收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不得拒绝。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个人代征地方税收。
第三条下列税收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代征: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的税收;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
(三)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
第四条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受托人必须是税务机关。
第五条实行委托代征的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方式由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按规定委托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税收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关系确定代征人: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其他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关系;
第八条受托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恪守信用,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受托单位的代征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代征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确定代征人,经县以下税务机批准后,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的名义委托,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见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时,应编排证书序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前,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参考式样见附件2)。协议书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委托税务机关、受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代征的范围和项目:
(三)代征的税种、计税标准(税额)及税款征收环节、征收时间;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委托税务机关和受托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七)代征时限;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违约责任包括:委托方未履行辅导、及时通知政策变动、提供中报表、完税凭证、支付手续费等的责任;受托方的逾期申报、逾期解缴、损失税款、应代征而不代征或者少代征税款、丢失完税凭证等的处理办法以及经济责任等。双方可以约定,当受托方逾期解缴税款时,委托方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后,税务机关应填写《代征人税务管理底册》(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