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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8]1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4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03号          1998-06-05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

  一、关于对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不低于4‰,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承包形式、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可委托工程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二、关于对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一)个人经邮电部门批准,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三)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没有真实、准确申报个人收入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测算,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生计费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邮电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供销人员为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供销人员领取基本工资的,提成收入与基本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供销人员为非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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