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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发[2004]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55

闽国税发〔200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规范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现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免税资格审批权限

    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的饲料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和年审制度。

    (一)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层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省局备案。

    (二)原已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内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查确认。

    (三)新审批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设区市国税局颁发《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原已审批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查核实后统一补颁发《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企业申请年审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

   (四)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原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经设区市国税局免税资格认定审批后,由县(市、区)国税局根据上级批文在纳税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免税饲料产品变更登记”栏内登记,税政科长核准签名。

    二、饲料产品检测范围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免税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具体检测机构名单另行公布)。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测

   (一)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按饲料产品具体品种进行。抽样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当地未设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每一品种饲料抽样2千克,其中1千克封存于生产企业备查,1千克由企业送免税饲料检测机构检测。封样时应在封口处即时加盖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同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具《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格式附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随饲料样品送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应在样品检测结束后,在《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上签注检测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第二联退还企业,企业作为申请饲料产品免税资格申报材料。第三联由检测机构与对应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资料等一并留存备查。

     (二)对已进行过饲料产品检测并已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的饲料生产企业,不再进行产品抽样送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并将对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四、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一)饲料生产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应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饲料产品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注:CTAIS系统RD027-4-08010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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