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发[2004]24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01

京国税发〔2004〕2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饲料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具体样式见附件1,暂由各局自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饲料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一)目前已成立的饲料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

  2、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二)对于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在第一次申报饲料免税收入前,持本条第(一)款第1、2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已成立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免税饲料产品,应在第一次申报该饲料产品免税收入前,持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目前已成立的饲料经营企业,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1、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

  2、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构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3、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4、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5、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6、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四)对于新办的饲料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次申报饲料免税收入前,持本条第(三)款第1项及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第2至6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已成立的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免税饲料产品,应在第一次申报该饲料产品免税收入前,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条第(三)款第2至6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并提供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二、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此次饲料免税备案均有效。

  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为:单一饲料中的麦麸、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各种粕类产品以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对于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的饲养同一种动物不同生长时期的同一类饲料,只需提供一份检测证明作为备案即可。

饲料生产企业报备免税的饲料品种的具体检测指标数量,由北京市饲料监察所根据饲料生产企业报备免税饲料品种的企业质量标准确定。

三、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企业,在销售免税饲料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上详细注明免税饲料的具体品名,填写不下的可附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