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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2003]16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56

冀国税发〔2003〕1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0-23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要求,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注重实效、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从维护纳税人的根本利益出发,省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是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纳税服务工作不仅是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而且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按照“公正规范执行税法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要求,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统一的原则,公开、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执法中服务、服务中执法、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原则,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通过落实《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确保纳税人在办理每项涉税事宜时,得到最优质的服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构建纳税服务新体系。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逐步完善服务制度和措施,促进我省纳税服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附件:1、河北省国税系统对纳税人涉税事项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工作制度(试行)
2、河北省国税系统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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