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9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75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200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