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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一字[2003]3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禄劝县、武定县石英砂岩(木纹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00

云地税一字[2003]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27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楚雄州地方税务局: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英砂岩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昆地税一字[2003]23 号)及《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武定县石英岩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 楚地税一字[2003]2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调整云南省武定县和禄劝县石英砂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15 号)明确:鉴于禄劝县和武定县发现并开采的石英砂岩( 木纹石),是一种质地好、经济价值高的建筑装饰材料,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立法原则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幅度,同意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武定县和禄劝县开采的石英砂岩(木纹石)的资源税税额调整为每吨 10 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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