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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3]28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10

深国税发〔2003〕2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0-22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10月份起,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存
根联数据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原存根联数据报送时间,其他工作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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