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3〕2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0-22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10月份起,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存
根联数据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原存根联数据报送时间,其他工作时间不变。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从2003年10月份起,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存
根联数据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为原存根联数据报送时间,其他工作时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