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3]13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38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