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综[2012]2295号 2012.9.21
备注:依据京财综[2013]20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10-11起全文废止。
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和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