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 2000 元提高到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 800 元提高到 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80 元提高到每次(日)200 元。销售额指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要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确保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
1. 对属商贸企业性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
(1)企业出口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及部分服装制品报关离境后出口退税率为 17% ;
(2)企业出口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它机电产品、部分冶金产品及法定征收率为 17% 的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为 15% ;
(3)企业出口法定征收率为 17% 的除以上类别的其它出口货物以及法定征收率为 13% 的农产品以外的其它出口货物,退税率为 13% ;
(4)出口农产品的退税率为 5% ;
(5)商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除农产品执行 5% 的税率外,其它产品均按 6% 退税率办理退税;
(6)企业出口属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 2003 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出口货物按法定征收率 17% 享受足额退税;
(7)非公有制商贸出口企业收购出口货物属应税的消费品,除退还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该货物已缴纳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出口货物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出口货物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2. 属于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对出口货物免征本道生产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2)对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可用以抵扣销售给国内企业货物的销项税额;
(3)对抵扣不完的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部分给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