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7]123号),切实加强我省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条款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旅游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开发公司、车船公司、索道公司、商贸公司、旅游表演场所按以下条件进行界定:(1)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冠有“旅游”二字;(2)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经营项目;(3)主要从事与旅游紧密相关的经营项目。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为旅游宣传促销费的缴费人。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旅游景点、旅游度假场所,按各级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旅游景点及旅游度假场所规定的经营与管理范围确定。 三、对“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具体征收范围,由旅游局主动配合各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拓宽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的渠道,加大我省旅游宣传促销力度,促进云南旅游支柱产业的形成,根据《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及与旅游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宣传促销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旅游宣传促销费。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共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且承租人或承包人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或发包者上缴租金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缴费人。 第三条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范围是: 1、各类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开发公司、车船公司、索道公司、商贸公司,旅游定点商店,旅游表演娱乐场所,等等。 2、餐饮业和旅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 3、旅游景点、旅游度假场所及在旅游景点和旅游度假场所内经营的除本办法第一、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餐饮业和旅店业,以及除各类旅行社、旅游公司以外,年营业额(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免征旅游宣传促销费。 上款所述“年营业额(销售额)”,可参照缴费人上年度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五条旅游宣传促销费的费率为5‰。 第六条旅游宣传促销费的计费依据及计算方法。 缴费人提供征费范围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以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费依据。从事征费范围内增值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暂以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费依据。旅游宣传促销费按计费依据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纳费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旅游宣传促销费=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5‰ 应纳费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的,应按营业额(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