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3]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济南铁路局来函,反映该局所属各分局随同铁路运费,向客户收取的客票发展金等收费,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全部上缴铁道部,并在北京集中缴纳了营业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中,有关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具体范围未列举上述项目,部分市地税部门要求上述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为避免重复征税或漏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济南铁路局收取的客票发展金、卧铺订票费、候车室空调费、机车出租费、客车租用费、使用费、保温车运费、长大货车运费、长大货车使用费、货车租用费等是国家税务总局列举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部分项目的细化和分解,属于中央铁路运营收入,应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
对因改革而发生的,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的其他细化和分解项目,亦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