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是完善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的重要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税务人员学习《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政策调整内容,为贯彻《通知》各项规定打下良好基础。
二、根据《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03年7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界定,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实际情况,按照《通知》规定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原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免税批复仍然有效;对新设立的此类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规定,认真审核代表机构提交的免税申请及总机构性质证明,对审核无误的,按季上报市局法制处。上级税务机关下达免税批复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批复的送达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政策调整与为纳税人服务,积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相结合,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方便,注意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特点不断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及办税事宜,确保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方式的顺利过渡。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特点及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后期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认真探索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适应的纳税评估方法,有效实施检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工作规程,制定税务登记、日常征收、纳税方法的审核、后期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规定,报市局备案。同时,应及时提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确保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ОО三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代表机构近年来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属于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其它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
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
京地税法[2003]3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27
京地税法[2003]3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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