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3]2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工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工程中转让股权
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正在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先对拟分离的专业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中介机构的评估净资产额,以一定比例折合为持有改制后独立法人公司股份,其后将持有的股份平价转让给改制后注册成立的专业分公司。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的重组改制工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