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7]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京国际机场扩建工程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83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申请有关转让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营业税纳税义务豁免的函》(民航函[2006]561号),请求明确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北京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整体转让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集团公司向股份公司整体转让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过程中,转让标的包括项目涉及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劳动力,与应征营业税的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同,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对集团公司向股份公司整体转让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