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38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37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速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张贴于各税务征收大厅,公告纳税人。
请依照执行。
2003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2003年4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截至2003年3月底,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山东省和大连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但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些公告。
20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