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全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7月1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