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1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部公路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联席办[2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办理工作。
2003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转发你们。同时,就办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汇总表》的车辆,请按照《通知》的规定审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手续;对未列入《汇总表》的车辆,也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二、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凭填写、盖章完毕的《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对《审批表》内容不全或《审批表》与《汇总表》内容不符的车辆,不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三、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车辆必须在其落籍地办理免征或者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2002年11月12日
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部公路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
联席办[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大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武警总部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军事交通运输部门:
按照全国联席办、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要求,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辆辆号牌改挂工作已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军队、地方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车辆改挂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积极配合,改挂工作总体上进展平稳顺利。为进一步加快军车改挂工作进度,保证军车改挂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认定改挂车辆单位名称问题
军队上报的《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中“申请单位”和“原车属单位”栏目,出现了一些填报名称颠倒的现象。各地可将“申请单位”和“原车属单位”与国联席办[2001]6号文件附件一(以下简称“附件一”)所列的“单位名称”和“接收单位”进行对比,“附件一”的两个栏目名称中和《汇总表》的两个栏目名称中,只要企业名称一致的,即可认定其为改挂企业。反之,申请改挂企业必须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以及军队大单位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文件,表明其确为《汇总表》、国联席办[2001]6号文件附件一所列的军车改挂企业,方能办理改挂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