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3〕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1-2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劳动保障局,设区市国税专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劳动保障局,设区市国税专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