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3]145号 2003-10-0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区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