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2]2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15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字[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三、2002年已缴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及时进行调整。2003年后如需调整分享办法,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