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管理, 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防止违规审批等问题的发生,经研究,现将我省《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程序等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 从2002年2月1日起, 全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写的99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中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 该表格由各州、地、市局按照式样自行印制。此表每次填写一式五份。 分别由申请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款征收部门、州、地、市局、省局各留存一份。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填写、签批方法, 仍按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征字[2001]2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申请审批表中“延期缴纳税款理由”一栏,要求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经县(区、市)级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 对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上报州、地、市局审核。 三、州(地、市)、县(区、市)局)(以下简称“州、县局) 必 须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认真签署意见,并由州、县局经办人和主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局公章后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审批表所要求填写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清楚,不得缺项或不按要求填报。 四、为了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 明确双方的责任, 要求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自行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审批事宜。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代办; 纳税人及州、县国税机关也不得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局。五、从2002年2月1日起, 凡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必须附报当期财务报表、当月增值税申报表和当月进项税额的认证结论,否则不予办理。六、各地要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按照批准时间顺序逐户进行登记, 并注意对这些纳税人的跟踪检查, 要认真做好对到期缓缴税款的督促入库工作, 防止新的欠税行为的发生。凡被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果不能在批准的期限内如数清缴缓缴的税款, 造成欠税的,主管国税机关除要对该纳税人按照新征管法严肃处理外,还应追究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七、各州、地、市局要按季度(季度终了20日内)向省局反馈本辖区缓缴税款的到期入库情况, 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有关地区缓缴税款的到期入库情况进行抽查。八、为保证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规范、有序,省局确定:每月9日以前为省局受理当月延期缴纳税款的终止期, 9日、10日(逢节假日顺延)为省局集中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时间。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由征管处负责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征管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省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各地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后,按期报送上级机关审核、审批。九、从2002年2月1日起, 省局在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时, 正式启用“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专用章”(印模附后),不再在申请审批表的核批栏上盖用“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印章。十、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专用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