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5〕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19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909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确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范围、征收方式和纳税时限。请通知所属各主管国税机关,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86号)的规定,对列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及时修改系统“税种登记”中的纳税期限,并对销售额和税额进行相应调整;对采用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限修改系统中的“缴款方式”。
此 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