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2〕2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2-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省局对行政审批事项(业务部分)进行了审查和清理,清理情况省局已通报(豫国税发[2002]9号)。其中,企业所得税省局办理涉税审批项目经过清理,保留14项,部分下放4项,全部下放4项,取消4项,清理后的具体审批规定详见附件。
新清理规范的省局所得税审批项目规定,自2002年元月执行。以前省局所得税审批项目规定与清理后的意见不一致的,以新清理规范的所得税规定为准。各单位接文后,按照省局清理后的所得税审批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同时做好本级局权限内的所得税审核审批清理规范工作。
附件:企业所得税省局办理涉税项目审批(审核)规定对照表
二OO二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