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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1]4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29

京国税函〔2001〕4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8-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市局决定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核定书》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新《核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根据管户情况自行编号。换发新《核定书》工作应于2001年9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换发新《核定书》时,各局应依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所明确的《核定书》使用范围,对本局核发使用《核定书》的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凡属应核发《核定书》而尚未办理核发手续的业户均应在此次换发新《核定书》期间统一核发新《核定书》。

        三、鉴于新《核定书》在有关纳税人诉权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因此各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及范围内全面完成换发工作,不留死角。

         四、换发新《核定书》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于近期组织对换发新《核定书》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式样(略)

20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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