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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函[2000]2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52

桂地税函〔2000〕26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10-17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2000921927,我局由局领导带领税务一、二、三处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分别到贵港市、梧州市、贺州地区、桂林市、柳州市、柳州地区召开税政现场办公会议,先后对210个税政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考虑到其中不少政策问题带有普遍性,现分类综合整理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营业税

    ()关于医疗服务的税收问题

    1、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划分?由谁认定?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这类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政府不准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地税部门可据此来确定税收的征免。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谁审批?对超过收费标准的应征税,是对超过部分计征还是对全部收入计征?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有权审批的物价部门确定。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如发现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文的规定,对该违纪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作补税处理,但不能对其他合法项目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关于保险公司的税收问题

    1、目前,我区各类保险公司聘用大量的营销员为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对这些营销员如何划分雇员与非    雇员征免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暂按如下两个条件来掌握:(1)聘用单位与营销员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2)营销员享受聘用单位职工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凡是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雇员,否则为非雇员。

    2、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文件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指的保费收入,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该项保险的保期在一年以上:(2)到期返还本利:(3)属于列入免征营业税名单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保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关于教育劳务的税收问题(条款失效)

    1、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如何掌握?

    教育劳务涉及的范围较广,不宜列出其具体的免税项目。目前可从如下几条原则来把握:(1)提供教育劳务的学校须经地、市以上教委或政府批准设立;(2)国家承认其学历,并向学生发放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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